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减缓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以及批准专利后前3年的年费。其它各种费用不能减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请求减缓的,申请被批准后可以一并减缓上述四种费用。在申请之后请求减缓的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以外的尚未开始交纳的其它四种费用。除申请费以外,减缓其它费用应当在该费用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请求减缓的,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的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填明年收入,多个申请人时填明每个人的收入,必要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提供证明。单位请求减缓的,应当写明理由(企业还应写明盈亏情况)并附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费用减缓请求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对于职务发明为70%,对于非职务发明则为85%。发明审查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对于职务发明为60%,对于非职务发明则为80%。提出减缓请求的,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数额缴费(即:如果是职务发明,缴相应费用的30%或40%;如果是非职务发明,则缴相应费用的15%或20%),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同意的,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补缴不足部分。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或有其它收入后,应当补缴减缓的费用。